《中国消毒学杂志》
梧州某药店和医药公司因销售同一款消毒洗手液
为规范我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今年2月份以来,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持续加强对我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3家单位因销售同一款免洗消毒洗手液被行政处罚。
具体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在A药店,执法人员检查其在架销售的消毒产品,其中一款加劲牌免洗消毒洗手液,药店无法出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根据购进记录和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注的信息,这款免洗消毒洗手液是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A药店是通过C医药批发公司购入并上架销售。
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C医药批发公司均为注册在我市的公司,执法人员随即对两家公司进行调查。
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生产销售的这款免洗消毒洗手液,在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A药店和C医药批发公司未经严格审核即购进并销售。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四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依法对A药店、B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C医药批发公司进行了查处,分别给予2000-3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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